成為見證者

我所看見、所聽見的, 是用生命來完成的,用生命擔保此事為真。

文◎江天明 牧師
現任 / 愛牧宣教神學研究院 院長
傳神樂齡小組教會 牧師

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,你們就必得著能力,並要在耶路撒冷、猶太全地,和撒瑪利亞,直到地極,作我的見證。使徒行傳1:8

使徒行傳一章十八節這段經文通 常指的是接續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、二十節的大使命的應許。也就是說,當門徒願意去完成大使命的工作時,耶穌應許賜下聖靈幫助他們把這福音傳遍地極。這段經文傳福音的方式使用「作我的見證」,我們一般理解的「見證」,是指著述說耶穌在我們身上奇妙的作為。教會通常都
有感恩「見證」會,許多人常表述見證,證明上帝的恩典。但是細觀「見證」的原文,意為「殉道」,這讓我們頗感訝異,見證不是述說耶穌一的恩典與作為嗎?為何會牽扯到殉道如此的嚴重?所以我們必許仔細思想見證為何與殉道有關。

見證為何與殉道有關

以色列人的十誡為摩西在西乃山領受上帝的指示頒佈給百姓。在等待頒布時,以色列人因久候不耐,逼使亞倫造牛犢,導致摩西下山後大發雷霆,摔碎石板,磨碎牛犢,並因此有三千人死亡。(出埃及記三十二章)所以誡命頒布時的恐怖性記載下來,成為以色列人的教訓。十誡是用負向術語表列,都是用「不可」為表述方式,如果觸犯後果極其嚴重。民數記十五章記載,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,結局嚴重到被石頭打死,因他觸犯了第四誡:在安息日「無論何工都不可
作」的誡命;第五誡:當孝敬父母,所以在利未記記載「凡咒罵父母的,總要把他治死」(利未記20:9);第七誡:不可姦淫,所以在利未記記載「姦夫淫婦,都必治死」(利未記20:10)。每一條誡命觸犯的結果幾乎都是生命刑。

不可作假見證

第九誡是:不可作假見證,其重點是在法庭上所說的為真。無論見證對方的惡或對方的無辜,其所說的話必須為真,如果不為真是非常嚴重的,因為你所見證的偽辭的惡必為你所擔負的罪責。這就是為什麼歐美基督教國家無論在法庭或國會的證詞要為真,如果不為真就是偽證,其後果非常嚴重。當見證人在城門口(以色列人法庭就在城門口)的長老面前陳述完時,長老就問:「你所述說的為真否?」見證人要說:「阿們」。意即實實在在。他不能多加一句、也不能減少一句,因為句句定準成為筆錄。

耶穌對人說的話,將來必要「句句供出來」(馬太福音18:16)。亞哈為王時,他覬覦王宮旁邊拿伯的葡萄園,後來皇后耶洗別教唆人作偽證,用石刑處決拿伯。先知以利亞宣告亞哈的審判: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,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。(列王記上21:19)對於教唆別人作偽證的耶洗別,她的審判是:狗在耶斯列的外郭必吃耶洗別的肉。(列王記上21:23)

見證的真實意義


現在,我們可以明白見證的真實意義,這就是為何聖經將希臘文的「殉道」與「見證」用相同的詞彙。因為我所看見、所聽見的,是用生命來完成的,用生命擔保此事為真。彼得‧約翰說:「聽從你們,不聽從 神,這在 神面前合理不合理,你們自己酌量吧!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,不能不說。」(使徒行傳4:19,20)

面對教會傳福音的使命,如果我們能夠像初代教會,用殉道者的決心來宣揚主的「見證」,那教會興旺的「見證」,必定會像初代教會一樣,主耶穌的日子也就近了。